2006年11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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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与民警面对面论理
三门警方举行首个劳动教养聆询会
林利军 陈玉萍 董雪君

  近日,在台州市公安局的主持下,三门县公安局举办了首次劳动教养聆询会。
  今年6月份,该县小雄镇村民方某与唐某发生纠纷,结果双双动起拳脚,打斗中方某将唐某打伤。经法医鉴定,唐某为轻微伤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,对方某作出劳动教养决定,并告知方某享有的相关权利。
  事后,方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劳动教养处罚不服,向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申请。台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受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委托,在三门县公安局召开了一场聆询会,整个聆询会持续了3个多小时。聆询过程中,先是办案民警对整个案件进行了陈述,并向聆询主持人提供了五份目击证人证词。而后,方某为自己做了申辩,其代理律师也向聆询主持人提出质疑,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,要求公安机关对方某进行从轻处罚。事后,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及证词,维持了三门公安局对方某作出劳动教养处罚的决定。

  何为聆询制度
  实行聆询制度,是为保障被处罚人在审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。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,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。凡被处罚人提出申请的,公安机关都要组织聆询。但是,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,以及案情简单且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、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,可不实行聆询。